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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周刊

以商养会不能跑偏!

发布时间:2020-10-10 15:44:03  作者:仪陇商会秘书处  

商会的初始职能是倡导集体行动、协调会员及特定利益集团的内外关系并充当其代言人。随着社会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商会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能,如对会员提供信息、技术、生产、营销等专业服务、代行政府行业管理的职能,以及获得必要的收入以对商会专职人员和志愿者提供物质激励。不同的商会在这些职能的配比上会有差别,但商会必须以倡导和组织集体行动作为其最基本的职能,因为只有这种职能是最原始的和不能被取代的(对会员的专业服务可以由私人机构提供,行业管理职能可由政府来履行)。


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很多商会已经背离了其基本宗旨,热衷于进行创收,营利倾向十分严重。一些商会要么以经营营利性项目为其主要业务,要么对会员的入会资格进行限制,蜕变为"富人俱乐部;还有的商会通过组织各种各样的"评比"、"排名"等活动向企业变相收费。对于这些商会来说,其会员服务及内外协调的职能被边缘化,甚至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商会本来是一种会员自愿参与的协调机构,因行业或特定利益集团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但很多商会却异化为一种凌驾于会员利益之上或游离于会员监控之外的准营利组织,其原因何在?内在机理如何?非常值得从理论上予以理清。

商会治理结构与管理层激励困境 



商会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会员、行业企业、商会组织者,商会雇员、接受商会服务的客户以及政府、社会公众等。商会治理就是要以一整套契约体系来规范、协调和约束各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关系,以实现商会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最终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结构最简单的商会是仅仅作为集体行动机构和集团利益代言人身份的商会。这种商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会员、雇员和商会的管理层。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和商会秘书长等构成了商会的管理层。商会事务并非是由全体会员投票决定的,而是由会员推举产生的商会管理层决定的。商会管理层和全体成员之间有着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他们并不必然地将全体会员的利益最大化当作自己的目标,与普通的经济个体一样,他们也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然,商会管理层及其成员的个人目标不能实现,他们个人的目标也不能最大化,所以尽管这两种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但商会管理层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仍然有着强烈的激励。
商会属于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机构的相关条例都明确规定这类组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营收入不能用于组织成员的分配。杜拉克认为,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不能靠利润动机的驱使,而是靠"使命"引导,通过对能反映社会需要的"使命"的追求来获得各方的拥护和支持。不以追逐利润为宗旨是商会治理与企业治理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但由此产生了商会管理层的激励困境问题。

商会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志愿者,他们不以获得劳动报酬为动机,其工作是为了对个人成就感的追求、对社会的参与以及对利他主义个人价值观的表达;第二类是专职工作人员,他们以获得劳动报酬为工作动机,和企业里的工作人员一样,他们要从劳动报酬中获得工作激励。在中国的商会里,会长、副会长及众多的理事(以及这些单位的部分雇员)虽然要参与商协会的各种活动,但他们并不领取劳动报酬,可以认为他们是商协会机构的志愿者。除此之外,商协会机构中还有一些专职的工作人员,包括秘书长及驻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各类商协会雇员,他们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虽然他们也能从类似志愿者的一些更高尚的目标中获得激励,但不能假定他们一定可能忍受比社会平均水平更低的工资,如果他们不能获得自己期望的报酬,其努力程度可能也会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商会管理水平的提高也要依赖一批专业的、高素质的管理者,这些专业的管理者必须获得不低于类似的营利机构的劳动报酬。
在任何组织中,都必须设计一种符合激励相容原则的运行机制,以使委托代理结构中的代理人的行为能够与其委托人的利益相一致。在企业组织中,管理层的激励可能通过设计有效率的契约,合理分配企业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使管理者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激励相容,同时,经理人市场的存在有重要的声誉激励效应,对声誉的追求也激励职业经理人努力去追求组织目标。
但商会的治理结构与企业的治理结构有明显的不同,商会非营利组织的属性决定了商会专职工作人员不能参与利润分配,他们几乎不能从工作质量的提高(如实现了较大的公共目标)中得到物质补偿,主要依赖会员会费的商会难以提供额外的资源使努力水平较高以及做出贡献的商会专职人员获得相应的回报。与企业不同,商会的管理人员需要更多的工作热情以及所谓的"使命感",而这些精神层面的东西更难以为委托人(会员)所观察到,在企业里作为代理人努力成果的利润指标在商会里没有明确的标准。于是,商会管理绩效的优劣将主要取决于商会管理者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而缺乏必要的特质激励将难以使这种工作热情得以长期维系。
当然,商会管理层的激励也可以来自对组织租金的分配。利益集团成员通过加入商会进行合作的结果会产生一个"合作租金"(诸如商会的声誉),该租金可以在商会会员和利益相关者中实现共享。但会员和利益相关者对商会合作租金的共享决不是均等的,显然,商会的管理者将从以社会声誉为主的合作租金中获得更大的份额。与会员的广泛接触使商会的管理者在整个行业中有更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商会管理者还有更多的机会与政府官员及媒体接触,这些正式或非正式的交往形成了重要的社会资本,使商会管理者有更大的能力和机会进行寻租活动(为了本身利益或是为了集团利益)。商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分享到这类社会资本。例如,在商会工作一段时间后,他们更容易跳槽到行业内的大公司任职。由于社会资本具有不可分割性,其分配(分享)又是非均等的,处理网络节点(结构洞)位置的商会管理者显然将比普通会员享有更大份额的合作租金,因此,对于这一合作收益(即社会资本)的追求是商会管理层的重要激励来源。
根据组织化社会资本的属性,合作租金的大小取决于利益集团成员对商会的参与程度,参加商会的成员越多,占行业企业的比重越大,合作剩余也就越大,当行业企业全部加入商会时,这一利益达到最大。一般来说,商会的规模取决于行业企业对加入商会的利益与代价的权衡。如果加入商会的利益是既定的,则会员和会员规模之间会形成一个均衡点,这时的会员规模可以认为是一个自然规模。如果商会的入会比率很低(或者会员的营业额点占行业营业额的比重很低),则该商会很难说有代表性,其在行业内外的影响力和协调力都将十分有限,商会管理者能够获得的合作租金也相对较低。  
商会可以通过降低会员的入会成本(主要是会费)或提高会员入会的利益来吸引更多企业加入。然而这两者之间是矛盾的。如果商会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源,则降低会费将使商会满足会员期望收益的能力下降。而要提高会员服务水平,则又必须以必要的财务支持为前提。走出这一困境需要有额外的经费来源。这一额外的经费来源可以是获得更多的捐助,或者取得政府资助,但这一来源毕竟是被动的;更加主动的筹资来源是开展经营性活动,尤其是有偿服务,许多的商会正是这样做的。充足的经费使商会可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也有可能降低会员的会费水平,从而保证有更多的集团成员加入商会。 
总之,如果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源,商会将陷入服务水平与会费水平的困境。特别是当某一利益集团成员并不热衷于商会所倡导的集体行动时,或者部分集团成员试图搭便车时,商会的入会率往往会大大低于商会组织者的期望水平。在这种情形下,合作租金变难以成为商会管理的激励源泉。
一个致力于提高商会运行质量的商会管理者必须设法解决专职管理层及雇员的激励问题。可行的途径就是通过赢利获得足够的财源。商会的赢利有其自身的优势。它们掌握着大量的行业公共信息,商会有良好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更为重要的,它们的盈利行为有着比私人企业更为高尚的目标,即营利收入用于行业公共目标而非给成员分红。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也提供了优惠的政策待遇,例如非营利活动的免税待遇,较低的准入门槛等。
从现实情况来看,多数商会都有营利冲动,一些商会通过开办附属企业来营利。这类企业要么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么直接登记为营利性企业。这些附属的营利机构包括会展中心、营业性的研究和培训机构、营利性的信息平台和服务平台等。营利机构的设立使商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商会管理人员作为出资者可获得附属企业的股份,甚至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红利。商会雇员也可以根据个人努力程度、商会业务的增长情况以及附属企业的盈利情况获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一些商会因为经营工作做得好,附属企业创收十分可观,其收入已经占到商会收入的80%以上。创收越的商会,会员服务也相应做得好,往往被认为是办得好的商会。他们可以聘请顶尖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以举办更好的慈善事业,商会管理层的社会影响力也更大。
 如何增加经费收入,多数商会将发展会员和增加服务性收入为最重要的途径。
  1.发展会员,增加会费收入
  2.吸收更多捐款和赞助
  3.拓展对会员服务的领域,增加服务性收入
  4.拓展对外营业性的收费项目
  5.争取更多面向政府的服务项目
  6.争取政府拨款的补贴
  7.其它一些线下活动

商会的营利倾向与治理失


可以认为,商会营利行为的动机来自对管理层和雇员的激励需要。虽然商会通过创收可以部分解决工作激励问题,也有利于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并有可能降低会员入会的门槛,但就营利活动本身来看,显然与商会的宗旨并无直接联系,而且可能使商会的治理模式发生改变,使得商会会员、客户,雇员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如果商会营利倾向得到强化,而其行业治理和内外协调的职被削弱,则商会实际上蜕化成为纯粹的商业机构,最终背离商会的根本宗旨,导致商会治理的失灵。
1.商会的营利倾向首先会导致商会产权关系的扭曲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会员是商会的所有者,特别是自治的民间商会,会员为商会提供了大部分的初始资金,是商会运作的财务来源和权力基础。商会章程都规定了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通过法定的程序参与商会的管理,他们有权选举或者解雇商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确定商会运行的重要事项,而会员对商会的各项权利的来源和基础正是商会特定的产权关系,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产权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决定了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方式及分配原则,明确产权关系可以为经济活动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激励,从而保证经济活动的效率。而有效率的产权安排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例如产权必须清晰,即所有有价值的资源都应有明确的所有者,无主资源往往会被掠夺式地利用,从而出现"公地悲剧";产权还需要具有排他性,越是专有的财产权,对经济主体的激励作用就越大,产权的效率就越高;产权还应该可以转让,这有利于将财产从较低价值的用途转向较高价值的用途,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总产出水平。
2.对商业利益的追求变会使商会失去其应有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社会声誉的标志,反映的是会员和社会公众对商会的认知度。商会肩负着会员、整个利益集团甚至社会的公益使命,其公信力正是通过其服务社会的行业和以公正的形象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行业得到会员、利益集团以及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并进而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如果商会同时要顾及小集团的商业利益,就难免与其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身份相冲突。例如,商会经营某种产品或服务,而其会员也经营类似的产品和服务,商会便成为其会员竞争者,即便商会事实上不会利用其特殊的地位与会员争夺市场,但这时商会的公信力仍然会大打折扣。再如,商会如果经营某种服务,就难免会出现会员与客户身份认知上的困惑:商会是否要向会员推销该服务?是否要介绍客户成为会员?虽然会员可以成为客户,客户也可以成为会员但会员与商会之间、客户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行为准则是不同的,客户与服务提供者是平等的利益主体,完全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会员与商会并非平等利益主体,商会是会员利益代表,两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商会要按照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活动,如果这两种关系处理不当,同样会影响商会的公信力。  
商会一般是基于某种需求而产生的,而商会产生之后,由于其营利的机能得到强化,但很难再受到会员需求的约束。就是说,商会过度创收可能使其蜕变为具有独立利益的、能够独立运行的商业机构,而不再是一种依赖会员的会费生存并以满足会员的需求为宗旨的中间组织。这时,商会会员、商会管理机构、商会附属企业之间会形成一种复杂的关系,治理结构变得十分紊乱,其结果是商会运行效率下降,商会的既定宗旨得不到切实履行。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营利倾向甚至会使商会成为一种敛财工具,一些商会用各种手段诱使企业入会,除了收取高额的会费外,还通过名目繁多的评比、排名及认证等向企业乱收费。可以认为,这些机构只是盗用商会之名,行敛财之实,已经不再是任何意义上的互益性和公益性的中间组织了。

小结


作为非营利机构,商会不能将其收益以利方式派发给会员,但商会仍然可以从其业务活动中获利。一个运行良好的商会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除了提供会员服务和组织集体行动所必需的开支外,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都必须获得足够的激励来保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商会,不能设置太高的会费门槛。经费短缺成为商会利的初始动机。商会可以从很多渠道获得收入,除了会员会费外,还可以获得捐助、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面向社会的服务收费等。许多商会愿意通过服务收费来获得稳定的收入。


虽然这类创收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如果营利机能被过分强化,商会的基本职能被削弱,以致商会演变为以营利为主要的目的的商业机构,则意味着商会治理的失败。过分强化营利机能将使商会产权关系扭曲,所有者虚置的情况变得更加严重,会员民主管理的各种机构将将形同虚设,而作为互益性组织和作为商业机构身份上的错位将最终影响商会的公信力。所以,虽然商会从事一定的盈利业务是必要的,但营利行为必须限定在必要的限度以内,这一限度就是要能保证会员对商会的有效控制和监督,确保商会的营利行为能够为法律所允许,并以提高商会服务水平以及增进所有会员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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