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周刊
发布时间:2020-10-07 14:18:45 作者:仪陇商会秘书处
商会是由某一行业或地区的工商企业自发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代表该行业或地区企业的共同利益,与政府及外界交往,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并用国家法律和政府规章来约束和规范会员企业的行为,使市场活动正常运行和发展。
因此,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引导商会积极融入“一 带一路”战略,发挥自身优势和特点,践行为政府、企业、社会服务的宗旨,拓展信息、金融、商务平台的服务功能,就成为了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课题。
一、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商会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意义
( 一) 商会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带领企业“走出去”将会成为常态
近年来,我国经济总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30多年高速增长积累的矛盾和风险逐步凸显,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特征。对企业“走出去”而言,面临着诸如融资困难、公司难以获得外部信任等挑战。“一带一路”战略正是基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与有意愿的国家、地区和经济体合作,牵手联袂建设富有弹性、张力和包容性的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之路。目前,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商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主动融入“一带一路” 战略,全力推动会员企业“走出去”,拓展对外开放新空间,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已成为政府功能的补充,成为企业扎根发展、抱团取暖的重要支撑, 在带领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对区域经济活力、动力的发展探索。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高增速不再,一些地区以往的优势不再,煤炭经济下滑,使得以煤为主的地区经济增长乏力,因此各个区域的发展急需寻找新的增长动力源。这就对“十三五”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出了紧迫要求。新加坡商会会长 Dorothy Seet 在 2014年 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期间接受专访时就认为,商会融入“一带一 路”战略将会优化区域机会分配和资源配置,因为商会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区域机会分配和资源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一带一路”沿线总人口约 44 亿,GDP 约21万亿美元,是全球重要的经济增长带。同时,商会经济多要素、跨区域等特点,不仅丰富了区域经济的产业内容,而且整合了社会资源配置,让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整体优势不断发展。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制定了不少措施,中小企业发展条件和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总体来看政策精准度不强、效率不高、覆盖面不广,众多企业还存在着结构调整难、资金融通难、技术改进难、三角债清理难等问题,给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了较大冲击。帮助企业破解经营瓶颈,促进企业梯度转移和转型升级,一直是商会全力推动实施的工作。目前,商会积极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从信息咨询、政策引导、项目推介、搭建平台、资源配置等多个方面着手,实现原产地多元化,转移本地传统优势产业的过剩产能,较好地发挥了桥梁和助手作用,使得企业可以获得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有力推进了企业梯度转移和转型升级。
随着社会的进步,商会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当前,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商 会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通过组织集体行动, 寻找新机遇、拓展市场空间,如举办各类展销会、演示会或洽谈会,创新可持续发展的服务方式,树立起商会的品牌知晓度、知名度和美誉度,着力提升了商会的竞争力和社会地位。同时,各地商会为提升知名度、竞争力和社会地位,纷纷打出了自己的文化品牌,比如浙商的团结进取、苏商的政商和谐、徽商的贾而好儒等,使频繁的商业活动促进了地域间商会文化、区域文化的融合。
二、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商会融入“一带一路”战略遇到的问题
商会的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支撑。当前,我国商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通过法人登记的行业类社团组织,它接受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法规的调整。但是,我国对社会团体的立法并不完善,仅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进行了一 定程度的规范,国家层面缺少对社会团体权利、义务、地位及作用等方面规定的实体法。长期以来, 我国商会的法律缺位,目前只依据国务院《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来规范商会的登记与管理,但这一条例因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够,影响了商会的法律地位,使得商会组织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治理中难以与政府有效沟通以及对政府决策进行必要参与。
目前,我国商会在立法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立法形式上,还没有关于商会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
二是在立法内容上,商会的性质、职能、权利、义务等实体性内容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来规制;
三是地方立法治理上的缺陷, 各级地方政府在进行商会立法时不一致。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商会带领企业 “走出去”取得了重要成效,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条件下,商会及会员企业如何依法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必须借助法律将“一带一路”战略的相关事项予以规定,并设置合理的实施和争议解决机制,有效防止或者减少各种干扰因素对“一带一 路”战略的影响。
目前,对商会的管理可谓五花八门,有的地方由发改委管理,有的地方由经济协作办公室管理, 有的地方由工信委管理,有的地方是工商联管理, 等等。还有的地方几个部门争着管,导致商会无所适从,不知道听谁的。
众所周知,我国商会发展还处于初期,相应管理规范严重滞后,加之政府职能改革,将部分工作转移到了商会,而许多商会不能适应角色转换的需要,尤其是一些始终不能与政府完全脱钩的“官办”商会又没有牵头单位集中统一管理的,其作用远远不能得到发挥。
在“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中,商会若长期存在着管理关系不顺的问题,则势必严重影响实体经 济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的广度和深度。如果不能改变当前商会管理手段单一的问题,还是以单位管理为主要载体、以行政办法为主要手段、以管制为主要目的的传统模式,主要通过管、控、压、罚的方式进行管理,而不是更多地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进行管理,那么商会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作用将会被弱化。
“一带一路”战略是党和国家最高决策层为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的重大“顶层设计”。
一方面,从内部需求上讲,“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机部分,我们要想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就必须开拓海外空间。
另一方面,从外部环境上讲,世界经济失衡是每一个主权经济体本身失衡的结果,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有责任维护世界经济秩序的平衡。
“一带一路”战略一经提出,就成了商会议论的热点话题。这是因为“一带一路”战略贯穿欧亚大陆,东边连接亚太经济圈,西边进入欧洲经济圈,涉及中亚、东南亚等沿线的众多国家和地区, 商会可以带领会员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经贸合作、旅游等多个领域参与进“一带一路” 战略。但是,目前还有一些商会对“一带一路”战 略理解不够,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的积极性不高, 没有发挥好聚集人脉、商脉和财脉的基础性服务作用,没有承担起“民间外交”和“公共外交”的职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员企业融入“一带一路” 战略的步伐 。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新时期统筹国内外大局的新倡议、新战略,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促进了沿线区域之间的经济融合和文化包容,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区域合作提供了重大战略机遇。我国商会由于尚处于发展初期,代表的是政府和国企的利益,成为某种程度的“二政府”,一些执业人员知识面也较窄,知识结构单一,缺少为企业解决问题的能力,很难融入 “一带一路”战略; 加之很多商会对自身是一个非营利性 、自治性 、互益性社会组织的定位有误。因而导致商会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会领导缺乏管理经验,商会管理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商会凝聚力不强,只注重发展会员,忽视对会员的管理;
三是商会开展活动少,为会员企业服务少。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总书记系统论述 了“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的五大发展理念,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深化的集中反映。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历史关键点,这就要求商会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的过程中必须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注重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中提升竞争力。
但是,目前部分商会在融入“一带一路” 战略的过程中,并没有把五大发展理念摆在重要位置 ,缺乏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的精神 ,不能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藩 篱,不能解决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不能结合资源环境特点让绿色发展成为发力点,不能建立“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交流沟通方式,不能坚持正确的义利观,于是急功近利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商会全方位立体化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的步伐。
三、经济新常态下推动我国商会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的路径
( 一) 完善商会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的顶层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商会类的全国性法律,导致长期困扰我国商会发展的一些困难和壁垒无法打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商会及会员企业的涉外司法协助、法律争议解决等问题将逐步增多。商会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必须建立在法 治化的基础之上,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贸易、投资协定等法律方式来实现,才能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水平的提升,推动国际金融、投资和 贸易法律的完善。但是,当前我国商会组织发展参差不齐,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想要破局,必须有一个顶层的制度设计,亟需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会法。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的激励功能和利益调整功能来确认商会的法律地位、合法权益,从而鼓励和促进商会的充分发展; 另一方面,对现存商会发展的混乱局面进行清理,使之走上有序发展的轨道,为融入“一带一路”战略保驾护航。
商会立法必须明确商会的属性,要区别学术性团体、行业协会与综合性商会的性质,要突出综合性商会的经济社会功能,要充分发挥商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市场配置,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职能作用,同时还要明确扶持商会融入“一 带一路”战略的具体政策,如从财税、金融、科技、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制定向商会倾斜的扶持政 策,培育商会发展。应尽早对商会立法,明确商会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地位,明确商会的性质、基本职能和权利义务,明确商会与政府的基本关系、与业务指导单位的相互关系,并就商会的设立程序、规章制度、活动开展、利益维护、会员发展、会费收取、会员服务等做出科学合法的规定。
商会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要促进商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理顺商会管理关系不清的问题。但是由于受历史原因的影响,部分商会行政化倾向严重,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致使其丧失了本质属性和应有活力。
目前,推进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理顺政社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要举措。而理顺商会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商会应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规范。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加以扶持和引导,但不能包办代替,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赋予商会必要的职能和手段。政府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一是要厘清政府与商会的关系,并且政府要尊重商会的独立性地位;
二是积极推进政府转型,并且要建立商会与政府沟通的平台,加强商会与政府的沟通;
三是要明确划分政府的行政权与商会的权利;
四是面对陈旧落后的监管模式,要进行改革; 五是政府要在法 定的范围内加强对商会的扶持。
商会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关系到商会自身以及会员企业的长远发展。“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提出以来,众多商会积极参与,大都提出了各自的方案规划,但这些方案规划还存在着定位重合、项目投入重复等问题,而且一些商会更多是从“要政策、争项目和拿投资”的角度参与到该战略中来的。所以说,商会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的过程中,必须理顺管理关系,加强组织领导,通盘考虑、合理分工、有效配置,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具体,为与沿线企业开展务实合作提供可靠的对接平台。
商会是联络同根企业、同乡企业、同类企业的平台,是促进和帮助企业家寻找商机、共享商机、合作利用商机的群体,只有把商会的发展和会员企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商会才会发展壮大。“一 带一路”战略对商会发展来说,机遇千载难逢,积极投身“一带一路”战略大潮中,对于推动会员企业“走出去”参与竞争和合作,对于推进商会及会员企业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互联互通、经贸合作、 人文交流意义重大。
商会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方力量,带 领企业“走出去”将成为一种常态,并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中,必须充分发挥商会的作用:
一是发挥好企业家交流、沟通和联络信息的作用;
二是激发企业家的能量,利用商会的灵活性和接触广泛性,帮助企业家开展市场 挖掘、调研、决策和评估工作;
三是在国外的中国商会,有条件直接和当地地方政府领导人和企业 团体领导人沟通,能提高效率减少摩擦,推动企业的投资合作;
四是充分利用好各类商会,掌握各地区经济政策和市场前沿动态,有助于国家在“一带 一路”建设上做好宏观决策;
五是在国外的中国商会能够承担“民间外交”和“公共外交”的职能,实现“民心相通”。
在经济新常态下,要进一步加 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各类 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商会作为服务企业“走出去”的社会组织,承载着推动和服务企业提升发展水平的历史责任, 在服务会员、招商引资、发展公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对商会自身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建设好商会,商会如何服务好企业是商会必须面对和一定要回答好的问题。因此,商会自身必须要认识到位、行为正确、自律自觉。
商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是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会员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二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和会员管理;
三是加强会员自律管理,推动诚信建设, 教育和督促会员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四是努力提高商会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营造有利于商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是积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推荐工作, 积极向人大、政协推荐人选,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平台。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增长速度在换挡,发展方式在转变,结构调整在深化,发展动力在转换,既面临新情况新矛盾,又带来新机遇新挑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 出“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五大发展理念 , 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创新发展是融入“一带一路”的核心元 素,协调发展是融入“一带一路”的内在要求,绿色发展是融入“一带一路”的前提保障,开放发展是 融入“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共享发展是融入“一 带一路”的本质要求。所以,商会在带领会员企 业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的过程中,要牢牢树立“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五大发展理念 ,主动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会员企业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结构性改革为重点,加强创新驱动、结构调整、低碳循环发展、开放合作和提质增效。
商会及会员企业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会及会员企业要创新发展,健全完善有利于商会及会员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商业模式,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和机制,推动商会及会员企业管理工作加快走向规范化、集约化,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向管理要效率、要效益。
二是商会及会员企业要协调发展,按照“去产能、去库存、去杠 杆、降成本、补短板”的要求,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 产业,推动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三是商会及会员企业要绿色发展,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企业发展评价体系,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
四是商会及会员企业要开放发展,在“一带一路”战略中主动作为,发挥竞争优势,努力形成与世界各国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 局,为经济全球化以及各个国家互利共赢发展新格局的形成发挥重要作用。
五是商会及会员企业要共享发展,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让发展惠及广大职工,激发职工群众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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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会中国